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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98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4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6,600 万股的 3.49%。其中,首次授予 47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88%,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41%;预留 10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5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以 1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基于企业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两期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6,600 万股的 3.49%。其中,首次授予 47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88%,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41%;预留 10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59%。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公司最终致力于持续开发全系列的数模混合信号、模拟、射频的集成电路产品,打造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平台,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均发挥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能稳定现有外籍人才并吸引新的优秀人才。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占授予限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公告日公司股 总数的比 (万股) 本总额的比例 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 史艳 中国 2.00 0.34% 0.01% 人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773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78.00 82.41% 2.88% 三、预留部分 102.00 17.59% 0.61% 合计 580.00 100.00% 3.4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两位小数。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股票第四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股票第四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3.0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3.0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53.07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6.00 元的 50%,为 48.00 元/股;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3.17 元的 50%,为 51.59 元/股;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8.93 元的 50%,为 49.47 元/股;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6.14 元的 50%,为 53.07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 53.07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6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营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第一个归属期 2023 20% 16%第二个归属期 2024 45% 36%第三个归属期 2025 75% 60%第四个归属期 2026 110% 88%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Am X=80% A<An X=0%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7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营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第一个归属期 2024 45% 36%第二个归属期 2025 75% 60%第三个归属期 2026 110% 88%第四个归属期 2027 155% 124%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Am X=80% A<An X=0%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从 2021 年以来全球经济出现了欧美的大通胀和经济增速下行。受整体宏观经济、疫情反复及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等影响所致,截止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但是公司报告期内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产品持续从消费类电子渗入至 AIoT、工业、汽车等市场领域,产品品类不断丰富、客户数量不断增加。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告实施了第一期激励计划,和本次激励计划存在重叠考核期。高素质的人才是艾为最大的财富,考虑到受整体宏观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上一期激励的激励效果尚未达到预期,为了更好地保证激励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本次采用营业收入单一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另一方面,公司所处行业为半导体行业,截止 2022 年 11 月 30 日,该行业已公告 132 份股权激励计划,其中使用营业收入指标(含绝对值或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的案例多达 105 份,可见营业收入已成为半导体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考核指标。 综上,根据整体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和前一期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本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可用来判断公司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判断公司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分别为: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 20%、45%、75%和 110%,触发值分别为 16%、36%、60%和 88%。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2027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 45%、75%、110%和 155%,触发值分别为 36%、60%、88%和 124%。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见。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审议通过。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事会审议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价;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月 23 日的收盘价);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性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务。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其它税费。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返聘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1)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 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 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五)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六)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